点点金
平 安 社 区
人 人 有 责
落实信息登记与安全管理职责
案例展示
案例1点点金
近日,瀛海派出所在辖区进行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瀛海家园2号院一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点点金,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检查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房主龙某某予以罚款处罚。
案例2
近日,魏善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崔家庄村北街一出租房主韩某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且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房主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3
近日,西红门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西红门镇鸿坤理想城一出租房主将房屋出租给违法人员居住落脚,出租房屋存在治安隐患,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房主黄某某予以行政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请广大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房屋登记备案制度,履行出租房主监督责任,承租人严禁利用出租房从事非法活动,积极配合管理工作,携手筑牢安全防线,共建共享和谐家园!
来源/大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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